止贖術語解說
用淺白的語言解釋您止贖文件上的用語。
屋主會從法官、貸款機構的律師或鄰居那裡聽到這些詞。以下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。止贖法屬於州法,因此同一個詞在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含義。如果某條規則只適用於紐約州,該條目會加以註明。
A 至 C
加速到期(Acceleration)。貸款機構宣佈剩餘的全部餘額須一次付清,而不是按月償還。貸款機構的信函通常會說明這是何時發生的。
延期(Adjournment)。把出庭日期或拍賣日期推遲到較後的日期。是否延期由法官或法院官員決定。
宣誓書(Affidavit)。一份書面的事實陳述,經簽署並宣誓屬實。簽署虛假的宣誓書可能構成犯罪。
答辯狀(Answer)。屋主對貸款機構所提訴訟的書面回應。在大多數州,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很短,錯過期限可能導致缺席判決。
抵押權轉讓書(Assignment of mortgage)。一份已登記的文件,顯示某家公司把抵押權轉讓給另一家公司。公開記錄正是透過它來顯示目前由誰持有貸款。
起訴書(Complaint)。開啟訴訟的文件,說明貸款機構要求法院做什麼。它通常與傳票一起送達。
D 至 F
以房契代替止贖(Deed in lieu of foreclosure)。一種協議:屋主簽字把房產轉讓給貸款機構,以代替止贖。剩餘的債務是否獲得免除,取決於協議內容。
信託契據(Deed of trust)。在許多州,貸款是以信託契據而不是抵押文件作擔保。這些州通常允許不經法院訴訟就進行拍賣。
違約或缺席(Default)。沒有做到貸款文件或法院要求的事情。就貸款而言,通常是指漏繳還款;在法院案件中,則是指沒有按時回應。
缺席判決(Default judgment)。法院可以對未在期限前回應的當事方作出的判決。在止贖訴訟中,這表示沒有提交答辯狀。
差額判決(Deficiency judgment)。針對拍賣所得未能償清的那部分債務所作出的金錢判決。有些州允許,有些州加以限制,有些州則禁止。
案件記錄表(Docket)。法院按日期順序列出案件中所有已提交文件的清單。許多法院會在網上公佈案件記錄表,但並非每個郡都如此。
暫緩還款(Forbearance)。與貸款服務機構簽訂的書面協議,在一段固定期間內暫停或減少還款。這不是免除債務:暫停的款項仍然必須處理。
I 至 L
索引編號(Index number)。案件開始時法院為案件指定的編號。該案件中提交的每一份文件上都會有這個編號。
止贖及拍賣判決(Judgment of foreclosure and sale)。法院裁定止贖、列明欠款金額並下令出售房產的命令。簽署它的是法官,而不是貸款機構。
司法止贖和非司法止贖(Judicial and non-judicial foreclosure)。在司法止贖中,貸款機構向法院提起訴訟,由法官決定結果。在非司法止贖中,貸款文件中的出售權允許在法院以外進行拍賣。
未決訴訟通知(Lis pendens)。在土地記錄中登記的通知,表明一宗影響該房產的訴訟已經開始。它讓任何查閱記錄的人知道有案件存在。
貸款修改(Loan modification)。對現有貸款所作的永久性書面更改:利率、期限、每月還款額或餘額。貸款機構並沒有義務同意貸款修改。
減損方案(Loss mitigation)。止贖拍賣以外各種替代方案的統稱:貸款修改、還款計劃、暫緩還款、短售或以房契代替止贖。這是一個有期限的正式程序。
M 至 N
抵押文件(Mortgage)。賦予貸款機構對房產的權利主張、作為貸款擔保的文件。它在郡土地記錄中登記。
動議(Motion)。要求法院做某件事的書面請求。一份止贖檔案中往往有好幾份動議,可能來自任何一方。
駁回動議(Motion to dismiss)。要求法院終結案件的書面請求。其理由屬於技術性問題,各州不同,而且通常必須及早提出。
依據 CPLR 5015 提出的撤銷動議(Motion to vacate)。在紐約州,指在該法規允許的有限情況下,要求法院撤銷已作出的判決的書面請求。其他州對撤銷判決有各自的規則。
90 天通知(Ninety-day notice)。在紐約州,州法一般規定,住房貸款的止贖案件開始之前,必須向屋主發出 90 天通知(RPAPL 1304)。其他州則有各自規定的通知。
本票(Note)。借款人承諾償還貸款的文件。本票是承諾,而抵押文件是承諾背後的擔保。
違約通知(Notice of default)。告知借款人貸款已拖欠、以及怎樣才能使貸款恢復正常的通知。在某些州,違約通知會被登記,之後有一段等待期。
拍賣通知(Notice of sale)。表明房產將被拍賣的通知,附有日期、時間和地點。通知上的日期之後可能會變動。
O 至 R
說明理由令(Order to show cause)。請求法官迅速審理某件事的一種方式,有時只需很短的提前通知。法院對何時可以使用有嚴格的規則,是否簽發由法官決定。
自行訴訟(Pro se)。拉丁文,指在法院案件中不請律師、自己代表自己。法院書記官可以告訴您在哪裡提交文件,但不能告訴您該提交什麼或該如何辯論。
確認產權訴訟(Quiet title)。請求法官裁定誰擁有房產、以及針對房產的哪些權利主張有效的法院訴訟。它不屬於一般止贖的一部分。
贖回(Redemption)。在州法有規定的情況下,支付欠款並保留或取回房產的權利。這項權利是否存在以及持續多久,由法規規定。
裁判官(Referee)。在紐約州,指法院在止贖中委派處理某一項任務的人,例如計算欠款金額或主持拍賣。許多州則改由郡警長(sheriff)、受託人或法院專員(court commissioner)負責。
裁判官報告(Referee report)。在紐約州,指裁判官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,通常是法院被要求採用的金額。它是一份報告,而不是裁決。其他州可能根本不使用裁判官。
恢復貸款(Reinstatement)。支付漏繳的還款,加上貸款文件和法律允許的費用,使貸款恢復正常。州法一般會在程序中規定一個時間點,屋主在此之前可以補繳欠款,使貸款恢復正常。
S 至 Z
文件送達(Service of process)。把法院文件正式交付給被起訴的人。期限通常從送達日期開始計算。
貸款服務機構(Servicer)。負責收取還款、管理代管帳戶和寄發每月結單的公司。它往往不是貸款的擁有者。
和解會議(Settlement conference)。在某些州,法院會在早期舉行會議,讓屋主和貸款機構商談拍賣以外的替代方案。紐約州一般要求屋主自住的住房貸款案件舉行這種會議(CPLR 3408)。許多州則沒有類似的程序。
警長拍賣(Sheriff's sale)。在許多州,止贖拍賣由郡警長主持,因此稱為警長拍賣。在其他地方,則稱為受託人拍賣、裁判官拍賣或專員拍賣。
短售(Short sale)。以低於欠款金額的價格出售房產,必須經貸款機構書面批准。剩餘的欠款是否獲得免除,取決於該批准的內容。
傳票(Summons)。告知某人正被起訴、以及有多長時間可以回應的法院文件。大多數其他期限都是從傳票的日期起算。
剩餘款項(Surplus monies)。在紐約州,指止贖拍賣所得在償付債務、利息和費用之後剩下的錢。紐約州有自己的申領程序和期限。其他州則使用不同的名稱、程序和時限。
受託人(Trustee)。在使用信託契據的州,指貸款文件中指定、可以不經法院訴訟而進行拍賣的第三方。受託人不是法官。
最低拍賣價(Upset price)。在採用這種價格的州,指房產在止贖拍賣中可以出售的最低金額。它由法院或法規訂定,而不是由競買人決定。
由誰提交答辯狀和動議
上面有些詞語指的是一個人可以請求法院做的事情。
答辯狀、動議和說明理由令的申請,由案件的當事方提交。也就是屋主本人自行提交,或由代表屋主的執業律師提交。每一種都有各自的期限和要求,而且有些並非每個州都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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